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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法院试行“禁止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阎杰 涂黎 马菲菲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记者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制定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起实施,针对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等10个区管辖范围内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该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记者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制定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起实施,针对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等10个区管辖范围内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该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法院有权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渝北区人民法院将以行政裁定书或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做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导致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的行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破坏的行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

  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均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严重危及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并难以恢复的,可能加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程度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情形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文芬介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安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难以恢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执行前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可联合公安、环保协助执行

  据了解,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环境保护禁止令后,将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移送本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联合公安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协助执行。当事人不服环境保护禁止令,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重庆首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两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于2011年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办理市一中院辖区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范围包括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长寿区、合川区、大足区、潼南区、铜梁区、璧山区等10个区、涉及人口880余万人。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底,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3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0件、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53件、环境资源非诉执行案件937件。共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49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7件、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46件、环境资源非诉执行案件935件。

  近年来,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创新,包括建立环保专家参与机制、个案磋商机制、类型案件建议机制、首案指引机制等。特别是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3个阶段的不同需要,创新实践诉前协调、审前阻却、综合认证、判后修复、倡议建议等审判工作机制,逐渐形成“三环五段”环境审判法。

  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沈远东认为,《办法》是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服务辖区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该院环境资源审判正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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