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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或回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9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为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

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为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草案从工业废水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与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定。
 
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此外,草案还要求,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草案明确,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草案在原有“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草案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废水。
 
针对船舶污染,草案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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