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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193万元!镇江首例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落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246.9193万元!镇江首例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落锤
现场
6月27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消息:镇江首例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落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46.9193万元。

该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12月,蔡某某等人将浙江省某公司的铝灰(危险废物代码HW48)58车约1900吨先后在我省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地非法倾倒填埋。其中6车约200吨非法倾倒填埋在镇江市丹徒区,导致有害物质渗入土壤和地下水,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6月22日上午,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此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由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主持,镇江市检察院、镇江市司法局、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丹徒区宜城街道办事处、技术支持单位、监理单位及代位赔偿义务人代表参加。主持人介绍了该案基本情况、损害事实、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结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出席会议的两位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依据、过程、环境损害量化等内容,进行讲解。代位赔偿义务人代表作了积极回应,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最终,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中明确,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46.9193万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也是一项民事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旨在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又提升了办案质效,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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