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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举报环境污染,最高奖励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许昌市建安区:举报环境污染,最高奖励8万元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许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防治设施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一)举报电话:0374--5152638(二)来信来访举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地址: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北2楼,邮编:461100;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核实: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环境违法举报件的派发、调度和督查;区直相关单位负责查处、核实和处置。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案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属其他区直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案件由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派发对应责任单位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第五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1.建安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锅炉、窑炉烟尘污染环境的;使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行为的;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土壤裸露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3.商砼、建筑材料、渣土等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4.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建成区内烧烤、餐饮业油烟等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5.生产、运输、储存、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的;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禁养区内规模化以上畜牧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1.举报以下“散乱污”企业的(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2.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生产的;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80000元奖励。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2.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4.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一)奖励资金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审核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发放;(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审批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三)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开户名必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并将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留档备查;(四)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等原因,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五)有奖举报奖金由发放单位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六)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七)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区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二)举报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四)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集中向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申报一次,按月领取发放举报奖金。

    第八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保障与管理:(一)区财政局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每半年从被举报企业或单位所属乡镇予以扣缴。(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申请,每年底依据实际兑现奖励资金数额,结合年度举报重点工作,编制年度举报奖励资金专项预算,及时会商区财政局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确保资金按需求保障到位。(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发放,严格审批程序、严守财经纪律。(四)加强纪检审计监督,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发现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票据或以虚拟、隐瞒和造假等形式申领、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区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相关要求:(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举报人非环境污染查处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2. 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3. 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4.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建安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1. 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一条 由建安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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