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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上海出台新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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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最高可达50万元。日前,记者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特制定出台了新版《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5日起实施。

大幅提高奖励上限:最高奖励50万元

“从5万元增加到了50万元,新版《办法》比现行《办法》的举报奖励上限有大幅提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条件的举报,举报人可获得5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明确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知情人员或者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知情单位、个人(简称内部举报人),将有助监管部门更快发现、查处,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提高举报奖励的同时,新版《办法》的奖励标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等情况,都进行了大幅扩充。

新版《办法》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举报事项,按照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000元。案情较为复杂的举报事项,按照罚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罚款金额0.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协助调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事项,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可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追加奖励。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的奖

励。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的奖励。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事项,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查证属实、符合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业务联系单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可按上述各种奖励标准的最高限额予以奖励。

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新版《办法》还明确了奖励部门、举报范围、适用条件、奖励金额等内容。其中,举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等行为,都可获得奖励。

在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方面,新版《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明确表示属于内部举报的事项,在材料转送过程中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严格保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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