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举报人向澎湃新闻反映,浙江丽水缙云县一家公司的上百吨危险废物,被转移到安徽五河县的一家窑厂制砖,此事在今年年初被查获。3月17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环保厅获得的一份通报材料显示。
今年2月14日,安徽省五河县环保局、公安局到缙云县进行“危废作为制砖原料事件”的调查,据五河县环保局通报,该危废为缙云县吴桐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电解废水处理污泥。另经浙江缙云县环保局调查。
吴桐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用了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涛涛集团)下辖电解车间进行保温杯电解加工。但究竟是哪家公司非法转移了这批危废,目前官方尚未有调查结论。目前环保、公安掌握的证据表明。
危废是从浙江丽水缙云县转出,但对举报人指出的“危废由缙云县涛涛集团转出”,五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称,“这些危废运出来就没有转运联单,所以到底是从哪家公司出来的,我们还没有充足的证据,目前上线涉案人员仍在侦查中。”“窑厂去年就停产了,不停产这些污泥全部掺进土里烧成砖了。”在危废堆放现场,五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张姓队长告诉澎湃新闻。据了解,五河县公安局已对3人采取强制措施。
3月1日,澎湃新闻在五河县环保局采访获悉,2017年1月13日,该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五河县“小圩镇芝元建材厂”倾倒有大量的不明固废。经查,芝元建材厂负责人钟芝元从2016年9月起,通过闻某等人陆续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运来大量成份不同的固废和油漆、油漆桶、油漆渣掺入土中准备烧砖。“窑厂去年就停产了,不停产这些污泥全部掺进土里烧成砖了。”
在危废堆放现场,五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张姓队长告诉澎湃新闻,经他们查证,污泥拉到现场时用普通的1.1吨物料袋盛放,污泥成块状,含水量在60%-65%之间,“用刀在袋底划破后直接倾倒,然后被掺上了土。”这些电镀污泥中镉、镍、总铬超标,属危险废物HW17类。这家接收危废的窑厂名为芝元建材厂,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建设投产至今,经查,其实坐落于五河县申集镇甄集村。澎湃新闻记者在现场发现,窑厂位置较为偏僻,不远处有大片农田,有村民正在春耕。
厂区前方有水塘,为窑厂早年取土所挖。水塘下游不远处,为沱湖自然保护区。案发后,五河县环保局立即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危废已被集中堆放并加盖塑料隔水层,有专门人员看守,周边已建坝阻隔,防止雨季来临后影响周边水质。“(如果)量小我们早就转移了,考虑到量太大了不能立即转运,并且雨季就要来临,所以采取了在当地临时应急处置的办法。”五河县环保局副局长张绵超说。
截至发稿,这批危废还未转运移走,两地环保部门正对危废的后续处置问题进行协商。张绵超向澎湃新闻表示:“希望涉事企业赶紧将危废拉走,找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消除当地影响。并且废物运走后,我们还需要对当地水质、土壤进行检测,看是否需要修复。”经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显示,这批固体废物中,镉、镍、总铬超标,属危险废物HW17类。
根据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危废来源于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具有毒性。据环保部门调查获悉,危废主要为电镀污泥。据张绵超介绍:“钟芝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废物掺入土中准备烧制成砖,属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因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1月25日,我们已将此案转移到五河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目前,环保、公安皆未对危废的具体数量进行认定。
张绵超表示,在环保局的了解过程中,涉事人员称,陆续向当地倾倒了200吨,“因为窑厂本身有土,都掺进泥土了无法称重,不过据公安调查估计在几百吨左右,目前还未认定。”倾倒危废的地点较为偏僻,远处有大片农田。五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窑厂经营不好,取土困难,去年窑厂已经停工,危废转运到五河县后,窑厂负责人“打算今年春天再烧砖”。
但办案人员表示,目前也未对危废具体数量进行认定。办案人员还表示,五河县公安局前期已对3人采取强制措施,涉及一名运输环节的人员及窑厂负责人,“第三个人的背景还在了解中。”目前环保、公安掌握的证据表明,危废是从浙江丽水缙云县转出。但对举报人指称的“危废由缙云县涛涛集团转出”,五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称,“这些危废运出来就没有转运联单,所以到底是从哪家公司出来的,我们还没有充足的证据,目前上线涉案人员仍在侦查中。”
澎湃新闻从浙江省环保厅获得的一份通报材料显示,据安徽五河县环保局调查,该危废为缙云县吴桐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电解废水处理污泥。浙江缙云县环保局经调查了解到,涉事的吴桐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用了涛涛集团下辖电解车间进行保温杯电解加工。但究竟是哪家公司非法转移了这批危废,目前官方尚未有调查结论。涛涛集团官网显示,该集团是一家跨行业大型集团企业,下属5家子公司,集团实业部分涉及防盗门、防火门及房产配套建材产业等。
3月17日,浙江省环保厅固废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涛涛集团向浙江省环保厅申请跨省转移到湖南的一家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危废处置,当时申请处置的危废是电镀污泥,但2016年至今都没有向省厅再提出申请过。”该负责人表示,获批的跨省危废的处置期限不会“跨年”,即有效期不会超过2015年12月31日。不过,该负责人表示,不能据此推断2016年至今涛涛集团一直存在非法处置危废的情形。
“还要查看企业是否在省内进行过危废处置,省内转移危废只需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另外,还要查看企业暂存库里堆放的危废数量,再对比企业2016年至今的产能,以此倒推企业产生的危废都去了哪里。”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丽水、缙云环保部门已立案,正在对涛涛集团的危废处置情况进行调查。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2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计划》对危险废物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处置企业都提出了详细的主体责任要求。《计划》提出,到2018年底,浙江全省11个设区市,要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联网监控率100%、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的省份之一。”
环境污染罪的认定区分
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