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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一化工厂连带赔偿2480余万,负责人获刑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2  来源: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2020年1月,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夏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489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人民币59.3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对第二项中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公司从事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但夏某某为了节省资金,躲避债务,竟自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环境严重污染。
2020年1月,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夏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489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人民币59.3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对第二项中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巨野县检察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经前期摸排,发现巨野某化工公司虽已停产闲置多年,但公司周边及院内树木枯萎死亡,空气中仍留有刺鼻气味。
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经确认,该公司停产后闲置的部分废物储存罐锈蚀、坍塌,废物已经对地表、地下土壤、水、周边空气等造成严重污染。
办案检察官立即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巨野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第四检察部迅速对接。第一检察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建议侦查机关结合巨野县环保部门对污染现场进行搜查并制作提取笔录;其次,建议侦查机关向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申请鉴定;此外,调取该化工公司基本信息、企业年审等相关书证。
据了解,2007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巨野某化工公司,从事二甲苯、甲苯、纯苯生产销售,该公司几经变更登记后,成为夏某某个人独资公司。
2012年10月,为节约成本,涉案公司在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贮存,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2019年7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该案,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经鉴定,巨野某化工公司遗留污染场地土壤生态损害空间范围至少14143㎡,土方量至少为46642㎡,需要修复的土壤总量约为6千吨;地下水污染修复面积为32800㎡,修复的地下水总量约为29529立方米。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调查与诉讼

 

与此同时,该院第四检察部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证据材料,确定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时间、地点坐标、数量、价值等事实。
此外,经专业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被告污染环境案造成的损害进行检验鉴定,发现本案中遗留污染场地储罐内残存粗苯、甲苯、纯苯、二甲苯等属于危险废物;检测的固体废物样品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储罐中残留的废硫酸为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黑硫膏、重苯及检测的液态废物样品含有多种化学品,建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上述废弃的产品均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为2480余万元,环境损害物检测费用59万余元。
随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野某化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化工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鲁检君有话说

 

该案的依法办理,不仅让污染环境者承担法律责任,也为环境修复奠定了基础,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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