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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五问五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43
核心提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四问四答

一、固体废物利用、贮存、处置如何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则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二、备案相关责任方都有哪些?

  一是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个人,按要求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进行备案负责。二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备案材料及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本通告附有《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备案单位/个人下载并填写信息表,备案单位盖章,备案个人签名后。将备案表提交至海淀区苏州街67号。

四、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五、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还有什么别的相关责任?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其应对委托利用的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若违反此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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