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污染环境案近日经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包河区检察院追诉的被告单位安庆市某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
叶某是安庆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叶某在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将400余桶化工废料从安庆市运至合肥市包河区某有限公司闲置厂区仓库内存放,并向保管员谎称该批化工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等,不具备危险废物特征,可以安全存放。
当年9月,租赁期限届满后,叶某并未主动处置该批化工废料,致其被保管员搬至仓库外露天空地处存放并泄露,对附近土壤水体等造成污染。经检测,该批化工废料中有14桶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该批化工废料泄露后,因环境损害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7679349元。
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作为法人代表,明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直接负责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7679349元,后果特别严重,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