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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项行动第一案!亳州查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4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行动,对该县丹城镇重兴村某生物质秸秆颗粒科技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处利用废铅酸蓄电池中拆解出来废铅板(废物代码HW31  421-001-31)炼铅点。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涡阳县人祝某租赁该公司生产车间,建设一个炼铅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自土法炼制铅块。执法人员立即对有关物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提取。经现场收集称重,其中,从废铅酸蓄电池中拆解出来的废铅板21.76吨,冶炼废渣26.12吨,冶炼成型的铅块14块(抽样测重一块0.8488吨,合计11.88吨)。炼铅车间地面积存较多炼铅过程中飘落的粉尘,车间顶棚和墙体破损,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性。同时,环境监测人员对炼铅车间周围土壤进行布点监测。环境执法人员连夜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祝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之规定,2020年8月17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经查,此案件是2020年安徽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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