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6日,举报人张某通过微信视频和照片的方式联系射洪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举报射洪某垃圾填埋场废水直排到涪江,射洪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射洪某垃圾填埋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收集池渗滤液用潜水泵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雨水沟内,最终流入涪江。该公司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立刻进行立案查处。2月21日,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对射洪某垃圾填埋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3月3日,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对射洪某垃圾填埋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第十九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张某发放现金奖2000元。
据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69”、信件、网格化管理体系,实名举报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后实施行政处罚的,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档次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