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为快速处置某汽配公司在加工汽车零件工序中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在明知排放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联系他人使用粪车先后两次抽取汽配公司蓄水池内工业废弃物共26车,分别排放至多处粪水收集池及运河附近雨水窨井内,而后废弃物外流造成运河近3000平方米河面污染。
经检测,雨水窨井内黑色油状物中石油溶剂含量超过限制值的20多倍,具备危险废物毒性特征。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水域开展应急抢险清理,污染已得到基本消除,水质也已基本恢复,整个清污整治过程共计花费215万余元。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等5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需承担刑责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这家汽配公司作为危废产出单位,在危废管理上存在缺失,把危废交由没有资质的人进行非法处置,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决定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复函。同时两家单位还共同组织召开浦东运河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磋商会,分别约谈了赵某等5人及汽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
经磋商,赵某等5人、汽配公司分别与赔偿权益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已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