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出击
2020年1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铝业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该企业在铝型材氧化着色加工过程中产生碱蚀废液(HW35,900-355-35)、四D木纹板材加工过程中产生脱模废液(HW35,900-355-35)以及在铝型材挤出模具清洗过程中产生“煮模”废液(HW35,900-352-35),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上述废碱均进入该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自行处置,但该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这部分废碱的产生和处置情况。
环境监察意见
该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律师点评
为杜绝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这是我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从源头上杜绝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的重要举措。
本案揭示出一些企业对我国环境法律规范要求的漠视,往往出现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情形,既违法又易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企业受到法律制裁,是咎由自取,应引起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