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常州来函通报问题,现场调查发现某企业于2019年12月16日晚将一车污泥(约9吨)倾倒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塘湾里803正东方向190米处,于12月20日将污泥运回后,送至盱眙某环保公司处理。
环境监察意见
该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丢弃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称涉案污泥系其企业员工私自拉出去倾倒,并已作了开除处理;因疫情原因企业还没有复工,不能正常运营,请求减轻处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律师点评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将固体废物偷倒到他市境内,严重破坏他市的市容和生态环境,这是一种既严重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本案涉案企业,本身是环保科技企业,知法犯法,将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偷倒到常州市境内,严重破坏了常州市的市容和生态环境,影响恶劣,应当受到从重处罚。今后,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应一律给予从重处罚。违法者,必遭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