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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之痛:响水事件是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方向标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1  浏览次数:428
核心提示:终于来了,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除了对于重大伤亡的痛心疾首之外,环保人翘首以待的就是对于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管理的定性,

终于来了,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除了对于重大伤亡的痛心疾首之外,环保人翘首以待的就是对于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管理的定性,因为起火点就是在于固废间,起火物质是属于危险废物的硝化废料。


一、边缘化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问题

(一)

大家应该不会忘了那篇有名的文章“响水之祸,是谁之过?——化工企业与化工园区风险管理探讨”。其中一个探讨的焦点就是:危险废物的安全生产管理是谁的责任?究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还是应急管理部门的。

应急的前身是安全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的前身是环保部门,大家对于危险废物这个讨厌的东西来说却是远亲近邻。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危险废物往往是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往往也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次生的灾害。

这时候就产生一个问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于应急部门,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里明确的,但它废弃后成为危险废物时,用不用安全监管延伸却没有明确。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在于生态环境部门,却没有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所以,关于危险废物这种边缘产物的安全管理职责,《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里的说法引起我们的关注:

“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怎么说?问题在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仍按自己理解各管一段,没有主动向前延伸一步"。我的理解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危废的安全监管职责之前,大家要齐抓共管,应急兜底生态环境合力,谁都有责任。

(二)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上述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专业的角度看,则会引发一些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化工设计规范里没有固废暂存间的设计。

众所周知,化工设计规范是目前为止较为规范和完善的工业生产设计规范之一,固废间却没有纳入设计内容,这就使得危险废物储存间在化工行业设计体系中没有规范可循,包括平面布局、安全设计应急措施等。

很多企业为了方便,也为了应付检查,随便找个隐蔽的地方,搭建起所谓的危废间,根本就没有考虑其他的因素。在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建筑设计已经定型的情况下,任何额外的建设对于严谨而风险较大的化工行业来说,往往是一个致命的隐患。

其次,建设危险废物储存或暂存场所是环保法要求的,是企业的“三同时”要素,其场所的大小、位置以及储存的时间,体现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保管理的要求上。

即就是说,危废间虽是企业生产建设的有机组成,同时也是一个较为纯粹的环保要求。

那么,虽然危险废物储存、转运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其安全管理该由谁来监管呢?

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难题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的定性

(一)响水事故处理的环保人

倾巢之下没有完卵,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说起来都是泪,有人甚至说是“一场40年环保路的大溃败”。响水事故处理的44名涉刑人员中,环保领域的人员有14个,问责的61名公职人员中,生态环境系统有10人,此外还有5名从事环保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的。

这其中,又分为几种类型。

一种是负领导责任的。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领导责任是跑不掉的。

一种是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执法检查、固废管理、审批验收等人员。

一种是环保中介服务行业的。环评、重大变动论证、固废环保论证等,一大批人遭到法律的惩罚。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定性

1.响水县环保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

“在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同时没有同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这会不会是一个方向性的信号呢?不得而知。

2.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

“未于2017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的工作任务,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治理。

再明白不过的说法了,因为A所以B。

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感想小结

1.和化工行业打交道,确实有风险,尽量远离不规范的化工厂。

近几年来,涉及化工类的爆炸实在不少。曾经听一位资深教授说,一听说哪里的化工厂爆炸了,就打开电脑看看是不是自己审查的或者参与的。

中国进入重化工时期,经营十年以上的化工厂,由于设备、人员和制度上的老化,一旦管理稍为松懈,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大增。海恩定理也预示着,化工厂一旦隐患累加到一定程度,事故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化工是重风险行业没错,但有人统计了一下,由于管理的重视和设计规范的严格,化工厂发生风险的比例是极低的。发生事故的企业往往是不规范企业。

2.江苏从应急管理的领军队伍中掉下来了。

2013年培训的时候,石化行业和江苏省的环境风险管理受到上级的肯定,那之前江苏没有发生过重大环境风险事件,其推行应急卡的做法成了全国学习仿效的样榜。但是,不久就发生了连云港爆炸,而今年响水化工厂的爆炸,不管是伤亡人数和损失程度,都是空前的。

可见急于发展的苏北,引进的是什么样的产业和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

全省化工园区大减员,江苏风险防范,从神话到走下神坛到狂风怒号,只用了几多年?

3.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该明确了,法律修订的脚步该加快。

既然危险废物是危险化学品的延伸,不管是国家安全法和危化品管理条例,或是环保法和固废法,法律法规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总不能等事后再定吧。

如果不会猜错的话,估计不久的将来,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会有说法了。

横到边直到底,监管延伸到边缘迫在眉睫。虽然我们总是要求环境风险与安全生产割开,但法律没有明确之前还是要适当关注。

4.平时潜水蒙头赚钱的,那是没发生大事,一旦发生大事,线索一追踪,谁也跑不掉。而且是重罚。

5.中介单位最悲催,环评单位、服务单位受人钱财为人消灾,结果自己也带来了灾难。可以说,和中国足球一样,环评推向市场职业化,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

四、一系列的疑问和猜想

1.假如起火点不是在危废间,而是车间的某一部分,处理涉及的环保人员会这么多吗?在我的记忆中,天津港爆炸中好像没有追责到环保包括环评人。

2.假如中介单位的服务都按照规范导则,会遭受这么严重的处理吗?

3.什么时候能从化工设计规范开始,从源头上解决固废贮存间的问题呢?

4.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一直是头痛的事情,很多企业签约无主转运无门,导致不顾一年的暂存时限而长期放置,以至于发生次生的问题,国家会对危废简化管理,出台一些操作性比较强的处理方式吗?


总而言之,响水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对于危险废物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会起到一个方向标的效应,生态环境部门如果化“险”为夷,是需要有大智慧的。

响水事故在几十年环保工作上划下深深印痕,必定引起化工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连锁反应,同时也会在进入深水区的环评改革领域投入一剂猛烈的催化剂。

也同时,这一事件引起了我们对一味追求效率的环保设施设备安全方面问题的反思,既要防微杜渐又切莫”逼良为娼”!

毕竟,VOCs密闭空间作业、烟囱高度必须达到周边200米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等要求,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而历历在目的“COD去除剂”爆炸,屡有发生的低温等离子起火,偶然可见的RTO火灾等一系列事件也让我们陷入了漫漫的求索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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