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废乱丢乱倒,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9-08-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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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又又又接到举报了!有群众发现在董浜镇新民村村委会、东北侧垃圾收集点、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马桥东路及古里镇金域蓝湾旁金源路空地
又又又接到举报了!
有群众发现在董浜镇新民村村委会、
东北侧垃圾收集点、
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马桥东路及
古里镇金域蓝湾旁金源路空地上
出现3个塑料吨桶,
地面还残留白色固态物。
所以这些塑料吨桶哪来的?
经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调查,2019年4月29日上午,丁某经与苏州振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总经理联系,于当天下午上门收购了8个托盘和3个塑料吨桶。之后,丁某发现收购的塑料吨桶内残存的胶水难以清理,且有异味,便将3个塑料吨桶运输丢弃在3处不同场所。
▲现场指认塑料桶倾倒场所,位于常熟经开区马桥东路,地面上残留有白色固态物质
▲现场指认塑料桶倾倒场所,位于古里镇金域蓝湾旁金源路(南北)一处空地上,地面上残留有白色固态物质。
5月1日,经振宇公司总经理现场确认,被丢弃的3个吨桶确来源于本公司,桶内装的白色半固态物质为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水性胶水,其属于危险废物。
振宇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
丁某又将收来的危废擅自随意倾倒
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