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废跨省转移纵览
以2017年危废转移数据统计分析,从全年转运量来看,危废跨省转运最活跃的地区为华东地区。转出危废最多的省份为:浙江(181万吨)、江苏(150万吨)、山东(44万吨);转入危废最多的省份为:安徽(120万吨)、江西(93万吨)、河南(54万吨)。


危废净转出省份主要分布于华东、华南、西南地区,以浙江、江苏、山东、贵州、云南为代表;而危废净转入省份则主要分别于华中及华东部分地区,以河南、河北、江西、安徽为代表。从转出占比来看,浙江、北京、贵州、江苏危废转出占当年危废产量比例均超40%。从转入占比来看,江西、安徽、天津、河南危废转入占当年危废产量比例均超70%。我们认为,大量转入和转出的原因可能有:1)当地产能不匹配;2)受价格因素驱使。



从全年净转出量来看,中部地区呈现“洼地效应”,即危废大量转入中部地区。从工业总量与结构上看,原因在于:东部地区工业发达,山东、江苏分别位列2016年危废产量第一、二;西部地区有色、焦化行业等发达,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如甘肃、云南产废强度均大于200吨/亿元,而中部地区产废量和产废强度相对较低。


2、危废跨省转运量和种类高度集中
从危废跨省转运的种类来看,集中度CR5高达80%。转运量最大的前五种危废分别为:含汞废物(263万吨)、其他废物(184万吨)、表面处理废物(106万吨)、精(蒸)馏残渣(64万吨)和有色金属冶炼废物(45万吨)。

从单次转运来看,大多数跨省转运单次重量小于1000吨。以江苏省2017年危废转出为例,统计案例共2726次,其中单次转运大于1000吨的为351次,占比仅12.8%。而从年度总转运量来看,大多数省级转运年转运量小于1万吨。


3、危废跨省转运前十大路线详解
全国危废跨省转运年流量大于10万吨的路线集中于东部。共计10条年转运流量大于10万吨路线中,7条发生在华东各省之间。其中山东、江苏、浙江为主要转出省份,江西、安徽为主要接收省份。

从前十大路线转运详情来看,主要转运危废种类为:1)其他废物,浙江至安徽50万吨;2)表面处理废物,浙江至江西46万吨;3)精(蒸)馏残渣,内蒙古至河北17万吨;4)含铜废物,江苏至浙江11万吨;焚烧处置残渣,江苏至浙江11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