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1日,某公司在生产后,需将厂区卫生打扫干净,员工邹某为图方便,擅自作主,安排4名工人将危险废物离子树脂,用三轮摩托车搬运到有机无机复合肥车间建筑工地,然后安排挖掘机师傅将离子树脂转运到工地的坑洞中,用泥土掩埋覆盖。后被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公安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
6月12日至14日,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人员对填埋的离子树脂进行挖掘清理,封存于该公司仓库。经荆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清理现场采样监测,色度、COD、氨氮、挥发酚、总铬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
2017年9月26日,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县公安局侦办,公安机关委托公安县计量所,在公安县环境保护局三方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封存的离子树脂进行复秤,净重为3.14吨。同时查明,废弃离子树脂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对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离子树脂非法处置,擅自安排工人进行填埋,重量达3.1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