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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央广网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12月11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2月11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系我国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以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天津市首起公开审理并首例审结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为该公司处理化学废液。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废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处理,被告人肖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某某将部分废酸液分别运输至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处理。韩、孟二人随意堆放、丢弃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近三十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据了解,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韩某某、张某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最终,津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次案件可以说是5名被告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是因为金钱的诱惑而做出的犯罪行为。”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承勋告诉记者。 
 
  津南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内,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给予了法庭寄语:“法庭提醒5名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也希望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大众不论作为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生态环境,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生活生产活动,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触犯国家法律,做出伤害自己,伤害家庭,伤害后代子孙的事情,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无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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