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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立规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3月2日,记者从宁夏环保厅获悉,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明确凡在宁夏境内
       3月2日,记者从宁夏环保厅获悉,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明确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细则》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自治区辖区内按照许可的种类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经营单位和在自治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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