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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就公司被立案调查一事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7  来源:格隆汇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东江环保公告,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8号)(下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涉及事项逐条核查后,就有关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东江环保公告,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8号)(下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涉及事项逐条核查后,就有关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於调查范围、涉案人员及职务、涉及事项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相关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根据深圳市罗湖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罗湖监察委”)要求,因涉及事项仍在调查过程当中,根据相关规定,现阶段有关具体情况不宜对外公开。
 
       此外,经公司向罗湖监察委进一步了解,目前该事项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不属于刑事立案,该事项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及员工没有关连,具体案件亦不涉及公司相关具体项目及经营资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请充分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13.3.1条第(一)项规定的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公司向罗湖监察委了解的情况,公司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鉴於该事项仍在调查过程中,尚未有结论性意见,不排除公司可能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对此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经自查,公司认为:根据目前情况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第(一)项条款规定的导致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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