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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污染环境政府不再买单!河北首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晋州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张某、王某合伙经营上述发生爆炸事故的化工厂,非法生产并出售苦味酸和P酸牟利,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抽到厂区东侧渗坑。经专业检测,渗坑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3月30日,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河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均犯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17万元。判决张某、王某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万元。此案的宣判,标志着个人污染环境而让政府“买单”的时代已经过去。
 
       2016年9月8日,晋州市东里庄镇北寺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晋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化工厂有排放废酸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晋州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张某、王某合伙经营上述发生爆炸事故的化工厂,非法生产并出售苦味酸和P酸牟利,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抽到厂区东侧渗坑。经专业检测,渗坑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晋州市环保局委托专业环保技术服务单位处理这些危险废物,为此支付处理费108万余元。晋州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王某非法经营化工厂产生并排放废酸,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危险废物的费用应由张某、王某共同承担。
 
       2018年1月3日,晋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王某向晋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垫付的处置费用108万余元。1月24日,晋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3月30日,法院公开宣判,除判决张某、王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外,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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