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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2018或将修改,一文读懂它的前世今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8  来源:无忧固废网  作者:佑麻  浏览次数:359
核心提示: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必不可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张业遂指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盯环保工作,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近日随着全国两会拉开帷幕,事关国计民生的生态环保工作尤其是污染防治工作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必不可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张业遂指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盯环保工作,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为什么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23年,距离上一次修订已有14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进行了新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很多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固废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形势新任务,存在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同其他法律不协调等问题。

1.部分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

2.同其他法律不协调,缺乏有效衔接。“固废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缺乏有效衔接,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进“固废法”。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统筹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共同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固废法的前世今生

1996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内容共有77条。

2004年修订: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固废法”进行修订,内容增至91条,2005年4月1日实施。

修订内容:与原《固废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4.建立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了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

2013年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修正内容: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将“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改为“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015年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正内容: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中“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和第二款“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

同时,将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删除。

2016年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修正内容: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第五十九条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正式取消。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一项意义重大、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固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可为实现固体废物的有效污染防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让法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期待“固废法”的下一次修改能够与其他法律有效衔接,更加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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