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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2015年版)
目 录
一、目的和依据............................................................................................................... 5
二、各方职责................................................................................................................... 6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8
四、审核工作要求.......................................................................................................... 11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12
六、信息公开................................................................................................................. 13
附1:处理企业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要点................................................ 14
附2: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要点...................................................................................... 21
附3:审核结果及数量核定............................................................................................. 34
附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40
附5:应当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46
附6: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7
附7:第三方审核要点.................................................................................................... 50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内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三)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二、各方职责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情况。处理企业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邀请财政、审计、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规范、指南以及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察,对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审核情况汇总确认后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负责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处理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申报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进行自查,扣除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机构,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报送。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1。
(二)审核
承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或者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对处理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参考附2。审核工作可以按季度集中开展,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按月分期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审核等其他形式开展。
审核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至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以下简称抽查日)进行审核。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10%,且覆盖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抽查情况与处理企业自查情况不符、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由处理企业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对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抽查时段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不低于处理企业自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可以采纳处理企业自查申报的数量为审核时段内的规范处理数量;抽查时段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低于处理企业自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可按照抽查日中最大的差异率[差异率=(企业自查的当日规范处理数量/审核机构抽查核实的当日规范处理数量-1)×100%],对处理企业自查报送的审核时段内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数量进行扣减。
(三)核算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对审核时段内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3),并出具审核报告。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可以从旧址设施停产之后、新址设施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结果报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结合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辖区内一个企业一个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4)。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遇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逾期报送的,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予以核定。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电子件(包括与纸件内容一致的word版和纸件扫描PDF版)发送至swmd@mep.gov.cn及weee@mepscc.cn。
(五)核定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分批次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将技术复核情况在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 weee.mepscc.cn)公示,将技术复核报告连同公示期间的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根据省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和环保部固管中心的技术复核意见,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审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2.审核工作人员及专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3.审核工作人员及专家不得进行或参与其他妨碍审核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不得向被审核的处理企业索取或收受钱物等不当利益,或推销产品、技术等以谋取私利,或要求处理企业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等费用;不向被审核的处理企业提出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得在审核工作期间饮酒。
(二)审核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技术方法和廉政纪律要求,熟悉处理企业回收、拆解处理等生产活动基本流程,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审核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一组。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财务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时使用的数据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因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处理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处理情况的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关键点位包括: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及进出口、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记录,制定规范的记录格式,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审核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工作记录、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纸质资料和视频录像等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可建立处理企业信用记录,将处理企业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有关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见附5。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外,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如:通过处理企业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相关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的方式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1
处理企业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要点
一、资料汇总
(一)基本生产情况汇编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本生产情况及经营制度资料汇编,以便审核工作参考:
1.基本生产能力情况,如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拆解处理工艺、设备拆解处理能力、生产班次安排、主要设备能耗等情况。
2.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质量控制标准、拆解处理质量控制标准、库房管理、拆解处理作业管理、拆解产物销售、作业人员工资核算、基金业务有关的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制度等。
3.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基本情况,如拆解产物种类、产生工序、安全处理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和情况(如委托处理去向、深加工情况)等。
4.台账管理制度,如各环节生产台账设置、主要流转及管制制度等。
5.视频监控点位设置清单。
6.处理、贮存场地及主要设备布置图等现场审核所需的说明性材料。
(二)基础资料整理
处理企业将审核时段内反映各环节生产信息的全部台账、原始凭证等基础资料按类别、生成时间汇总: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入库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及原始凭证(如:入库基础记录表、交接记录单、购销合同、资金往来凭证、销售票据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交售者名称、联系方式、回收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如:出库基础记录表、拆解处理生产线领料单、生产线或工位作业记录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拆解处理车间、生产线或工位、种类、规格、数量、重量等)。
3.拆解产物入库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如:入库基础记录表、库房交接记录、二次加工的出库及入库基础记录等);明细汇总。
4.拆解产物处理情况的全部基础记录及原始凭证(如:出库、出厂基础记录表、库房交接记录、购销合同、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明细汇总(包括时间、接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拆解产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等)。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拆解产物的全部称重地磅单。
6.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或凭证。
7.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备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电表运行记录等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二、自查
申报前,处理企业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生产活动按日、周或者月开展,也可以在每季度提交申报材料前集中开展。
(一)台账和资金自查
1.对审核时段内的原始台账、资金往来凭证等书面资料,应当核实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应当进行物料核算自查,验证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是否合理;对于物料核算产生的偏差,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关键拆解产物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的转移或处理情况,应当检查去向或者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二)视频录像自查
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原始生产台账情况,对审核时段内视频录像进行自查,核对视频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数量与台账记录是否相符,拆解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三)库房盘点
为校准审核的基准数据,建议处理企业至少每个月对原料库房、拆解产物库房进行一次抽查盘点,确定库房记录情况与实物是否相符(账物相符),以及库房记录情况与财务记录情况是否相符(账账相符)。
(四)自查扣减
通过台账和资金自查、视频录像自查、库房盘点等自查工作,按日统计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数量(详见本指南附3),对所对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汇总,形成自查记录,样式可以参见表1-1。
表1-1 不申报基金的拆解处理情况汇总表(示例)

三、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起草补贴申请报告,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见附表),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单位报送申报基金补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种类和数量。
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审核工作要求,准备审核时段内所需的其他工作资料,如原始生产台账、汇总信息、原始凭证、视频录像、自查情况记录等,做好迎接审核的准备。
附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
(正 面)
申报审核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要点
一、总体审查
了解处理企业基本情况,梳理处理企业生产流程。查看台账等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申报信息、汇总报表等与相应的基础记录、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要注重审核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分析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真实性。相关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编号,其日期应在拟审核的时段内,有相关人员(如交接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字等。接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销售、委托处理拆解产物应当具有合同、发票或者银行资金往来凭证、交接记录等证明文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具有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二、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将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同处理企业申报的拆解处理数据以及抽查日的基础记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系统数据与企业记录、申报数据的差异性。
三、信息流(台账)逻辑分析
对处理企业提供的台账进行逻辑分析,分析台账信息中时间、数量和重量以及不同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时间逻辑关系,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与领料拆解、领料拆解与拆解产物入库、拆解产物入库与拆解产物出库、拆解产物出库与拆解产物出厂等环节的时间逻辑关系。
数量和重量逻辑关系(总量衡算),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与领料拆解、领料拆解与拆解产物入库、拆解产物入库与拆解产物出库、拆解产物出库与拆解产物出厂、拆解产物二次加工与二次加工产物入库等环节的数量和重量逻辑关系。
不同数据间逻辑关系,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的数据信息与拆解产物出库出厂记录的逻辑关系,企业库房盘点数据、收购数据、拆解处理数据与财务核算数据的逻辑关系,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数量、自查扣减数量、申报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等数据的逻辑关系。
四、通过物料平衡系数法核算拆解处理数量
(一)物料核算
1.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A1
核定处理企业记录的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
审核资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及相关原始凭证等。
2.核定关键拆解产物的产生量
核定处理企业记录的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的关键拆解产物产生量。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和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等。
3.根据物料平衡计算处理数量A2
采用物料平衡系数核算方法(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见表2-1),核算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对有多种关键拆解产物的,对每种关键拆解产物计算后取其最小值。计算公式如下:
A2=关键拆解产物产生量/(单台平均重量×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举例如下:

对只有单台平均重量,但没有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计算公式如下:
A2=所有拆解产物总产生量/单台平均重量
表2-1 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注:1.彩色电视机CRT的屏玻璃与锥玻璃的重量比为2:1。
2.压缩机使用滤油后的重量进行测算。
3.台式电脑主机电路板包括主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片或散热器、风扇等可拆卸部件)、CPU、内存条、显卡、声卡、网卡,但不包括电源、硬盘、光驱、软驱中的电路板。电视机等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器等可拆卸部件。
将核算结果与处理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有差异,由处理企业负责作出说明。
对尚无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的,暂不采用物料平衡系数法进行核算。必要时,可以将总体物料平衡情况与历史物料平衡情况做比较分析。
(二)物料系数的调整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组织对各地物料平衡系数的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表2-1的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参考如下程序及方法核算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并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汇总:
1.组成物料系数核算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至少由1名环保部门或审核机构的代表、1名处理企业的代表和1名专家组成。
2.选取样品,记录拆解处理重量
原则上,对需要测算校正物料系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或者规格,对本地区每家处理企业选取不少于100台进行抽样核算。样品应当是符合基金补贴范围且部件齐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工作小组应当对样品的拆解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样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的种类、重量,作为测算校正物料系数的依据。
3.物料系数的测算
物料系数测算公式如下:
单台平均重量=样品总重量/样品总数量
关键拆解产物校正物料系数=样品拆解处理得到的关键拆解产物的总重量/样品总重量
五、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审核
重点对关键拆解产物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处理情况进行审核。
拆解产物去向应合理、规范。自行利用处置的,根据生产台账、视频记录审核拆解产物产生量与处理量,处理设施环保手续应当齐全,处理过程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并附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审核时段末日关键拆解产物的库存量应不大于最近1年内的产生量,计算方法如下:
(一)核定关键拆解产物处理数量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日报表、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票据、称重磅单。
(二)计算关键拆解产物最近1年内(如审核时段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则最近1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累计产生量B。
(三)计算关键拆解产物的累计产生量D(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产生量)和累计处理数量E(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处理量),计算其差值F(即审核时段末日的库存量),即F=D-E。
(四)比较F和B。如果F大于B,则该审核时段及之后的审核结果暂不予纳入补贴核定范围,直至F与B的差值数量处理完毕。
六、贮存情况审核
在处理企业自查盘点基础上,对审核时段内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等库存情况进行抽查核对,确认标签记录、库房记录情况与实物是否相符(账物相符),以及库房记录情况与财务记录情况是否相符(账账相符)。要点包括:
(一)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应与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分别抽查。
(二)根据处理企业的贮存场地功能区划图,分类、分区域抽查。
(三)对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至少选择3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3类拆解产物进行抽查。
七、资金流审核
对处理企业业务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抽查核对,分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来源、数量、价格是否合理。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
以收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单、现金提取凭单等资金往来信息、原料入库台账等为主要审核资料。根据收购单价核对收购数量,核算应付收购资金、实际支付收购资金、未付账款情况与收购数量的逻辑关系。
无法提供资金往来证明的(如:捐赠等),需提供原始交接记录凭证,交接凭证等应能提供交售者名称(个人或单位)、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号,单位证明资料等基本信息以备核实。原始交接记录凭证无法核实的,该记录凭证记录的接收数量不予认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送货单位为关联企业的(如处理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必要时可以对其资金账目情况进行延伸审核。
(二)拆解处理情况
可以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凭单、电费发票等为主要审核资料。审核人工出勤、工资支付情况,与生产记录拆解情况的逻辑关系;审核电耗与电费缴纳情况的逻辑关系。
(三)拆解产物销售
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入账凭单等资金往来证明、拆解产物出库台账等为审核资料。根据各类拆解产物的销售合同单价,核算拆解产物销售量、应回收资金、实际回收资金、未收款的逻辑关系。
拆解产物的接收单位为关联企业的(如处理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必要时可以对其资金账目情况进行延伸审核。
八、物流(视频录像)信息流(台账)比对审核
对处理企业接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视频录像)和信息流(台账)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抽查日内申请补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数量是否真实、准确,如:视频监控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数量与拆解处理基础记录的数量应当相符。
抽查审核内容包括台账记录真实性、准确性、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等。重点关注以下点位: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拆解产物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一)台账记录真实性
在抽查日中,选取一定比例的生产台账记录信息,查看对应生产过程的视频录像,检查台账记录是否真实。
1. 进出厂
(1)从抽查日中随机选取至少1天,对当天厂区进出口的录像进行100%查看,核对所有车辆、货物进出情况是否都有相对应的进出厂台账记录。
(2)对每个抽查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和拆解产物出厂的原始地磅单,调取对应车辆进出厂视频录像,核对地榜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或者拆解产物出厂记录等信息与视频录像记录的时间、车辆信息等的一致性。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
对进出厂抽查环节选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车辆,追踪查看该车辆进厂后运输、卸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情况,查找对应卸货、入库、空车出厂的原始台账记录和视频录像,核对台账记录与视频录像的一致性。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料出库
对每个抽查日,随机选取任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单据,调取出库视频,跟踪从出库到拆解处理的运输过程,核对出库信息与视频记录情况的一致性。
4. 拆解产物出库、出厂
对进出厂抽查环节选取的拆解产物出厂车辆,调取对应拆解产物出库、装车台账记录和视频录像,核对台账记录与视频录像的一致性。
(二)台账记录准确性
从抽查日中,选取合适的点位进行视频计数抽查,核对生产台账记录数量与视频录像反映情况的一致性。
确定视频计数抽查范围时,要结合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记录情况、生产作业安排情况合理进行选择,尽可能分散到拆解处理作业的各个工作阶段。
根据处理企业台账信息的设置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抽查:
1.如果处理企业采用条码扫描系统、计数器、定时手工记录等方法,使生产台账记录的数量能够在一个固定时间段(如每1小时或者每1个班组记录一次)、一个固定工位范围(如1条生产线、1个班组或者1个工位)与其相应的视频录像实现准确对应,则可以对每个抽查日选择一个固定时间段及固定工位范围的台账及其对应视频录像作为一个抽查单元。如:某处理企业有3台CRT切割机,生产台账记录可以提供每台CRT切割机每小时的拆解处理数量,则可以对每个抽查日随机选择某台CRT切割机某一个小时的视频录像作为一个抽查单元。
采用此种方法时,抽查日内抽查的累计视频录像长度,建议不少于审核时段内日平均工作时长的2倍。如:审核时段内的日平均工作时长为10小时,则审核时段内对不同工位的视频录像抽查累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2.如果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记录的数量与其相应的视频录像只能做到按日对应,则建议选择不少于3个抽查日的全天视频录像进行完整计数。
(三)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
对每个抽查日,选择关键点位中能够清晰辨识整机拆解、CRT屏锥分离、荧光粉收集、制冷剂收集等涉及关键拆解产物或者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操作过程的视频监控画面,检查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情况。建议每个抽查日中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抽选查看的视频录像长度不少于30分钟,或者不少于100台。
规范性抽查可与视频计数抽查结合起来开展。
九、拆解处理数量合理性估算
对拆解处理数量大、处理能力利用率高的处理企业,当对其拆解处理数量的合理性或者规范性存在疑问时,可以分析企业主要拆解处理设备、污染防治设施、人员出勤等运行情况,结合现场操作、视频录像、能耗核算、其他拆解产物产生情况等,辅助估算处理企业审核时段内总拆解处理数量的合理性。
(一)现场操作估算
通过主要设备的现场工人操作,估算拆解处理数量的合理性。如:通过对CRT屏锥分离、荧光粉收集等环节熟练工人现场规范操作计时、计数,估算该环节的实际规范处理能力。
同一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多个处理环节的,重点抽查测算处理能力最小的环节。
(二)视频估算
选取接近平均拆解量的、正常生产状态的3-5个工作时段,查看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估算该环节的规范拆解处理能力。
(三)能耗估算
根据处理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计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中主要生产设备、污染控制设备等的能耗与拆解处理数量的关系,分析审核时段内拆解处理数量与能耗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四)出勤情况核算
分析考勤记录与拆解处理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分析工人工资与拆解处理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十、延伸审核
审核时,如接到举报或存在重大疑问等情况,可以根据相关线索,对相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单位、拆解产物接收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延伸审核,与处理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
例如:向拆解产物接收单位发函询证,或者商请接收单位所在地同级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认利用处置资质、转移的拆解产物类别、数量或者重量、转移的时间、次数等情况。
附3
审核结果及数量核定
一、不予计入审核范围的拆解处理数量
(一)基金补贴范围之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
1.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2.海关、工商、质监等部门罚没,并委托处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3.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拆解指南》)第4.6条表1所列的主要零部件的。
4.在运输、搬运、贮存等过程中严重破损,造成上线拆解处理时不具有主要零部件,或无法以整机形式进行拆解处理作业的。例如:采用屏锥分离工艺处理CRT电视机的,CRT在屏锥分离前破碎,无法按完整CRT正常进行屏锥分离作业。
5.非法进口产品。
6.电器电子产品模型,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而拼装制作的不具备电器电子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仿制品。
(二)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总量超过其核准年处理能力的部分
处理企业超过核准年处理能力的拆解处理数量不予纳入当年补贴范围。
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时注意比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际拆解处理数量与其核准年处理能力之间的关系,对当年拆解处理数量可能超过核准年处理能力的处理企业作出预警。
(三)未在环保部门核定的场所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四)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基础生产台账、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损毁或者不能证明拆解处理情况的,如:关键点位未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丢失、损坏、被覆盖、拆解处理情况被遮挡、模糊不清等。
(五)通过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法核算,差异率异常的部分
对各种类、各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本指南附2规定的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法核算。
对审核时段内的拆解处理数量,当A1小于A2时,处理数量取A1;当A1大于A2且差异率大于25%,处理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A2。
以下原因不得作为差异率异常的合理解释:
1.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因破损、缺少和更换零部件导致其实际重量偏低;
2.关键拆解产物缺失或者去向不明;
3.其他不规范拆解处理活动造成的差异率异常。
二、应当予以扣减的拆解处理数量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解指南》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
根据本指南附2的规定进行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审核,对不规范的拆解处理数量要进行扣减。
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是指:若一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拆解处理过程中出现下表中任意一种情形,则该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计入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二)拆解产物去向不明,接收单位不符合《规范拆解指南》附件1规定的拆解产物场外处理要求,或者自行处理过程不符合有关规范处理要求
计算出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拆解产物占抽样审核样本中同类拆解产物处理数量的比例,以该比例的3倍作为相应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不规范拆解处理比例。同种类拆解产物对应多个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且无法区分的,对所对应的每个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均进行扣减。同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多个种类拆解产物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拆解产物中不符合要求的最高比例计算,不重复进行扣减。
应当予以扣减的拆解产物不规范处理情形见下表:


(三)关键点位视频录像实际保存时间不足3年
处理企业关键点位视频录像实际保存时间不足3年的,每少保存1年,对相应的视频录像中所涉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扣减1/3。
(四)其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
处理企业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在审核时段内每有1次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扣减后所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数量基础上,再额外扣减1%。例如:处理企业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
三、应当暂停拆解处理活动的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重大隐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不达标的,应当暂停拆解处理活动直至整改完成。
视频监控系统存在重大问题,影响确认拆解处理数量的,应当暂停拆解处理活动直至视频监控系统整改完成。
四、应当暂停审核的情况
(一)审核过程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暂停对其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
1.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虚报、冒领基金补贴的(如:将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申报基金补贴等)。
3.非法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4.经审核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占其申报拆解处理总量连续两年超过5%的。
5.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量低于许可处理能力20%的。
(二)审核时段内连续2次未落实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整改事项的,在整改完成且经环保部门认可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审核处理企业的基金补贴申请。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处理企业关键拆解产物的库存量大于1年内的产生量时,可以继续审核,但应当将相关问题在审核报告中作出说明。在处理企业有关关键拆解产物处理完毕之前,环境保护部暂停对其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确认。
附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参考格式)
企业名称:
环保部门(章):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能力(包括总能力及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能力)等。
在本指南实施后首次报送时填写完整信息,后续报送时需要对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说明。
2.处理工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格许可证书等资料,说明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工艺流程和主要拆解处理设备等情况。
建议尽量采用拆解处理工艺流程图表示,配以简洁文字说明处理工艺特点或优于同行业设备工艺的特色等。
在本指南实施后首次报送时填写完整信息,后续报送时需要对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说明。
3.环境保护措施
说明环境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如委托的监测结果、监测频次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拆解产物委托处理情况等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4.接受公众监督情况
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及其公示公告形式。
(二)监管情况
审核时段内各级环保部门监管分工情况、现场抽查、通过远程视频和环保部信息系统日常查看的频次以及完善检查记录情况、处罚情况等。审核时段内的监管情况填入下表。
审核时段内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表

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评价
(一)回收数量和收购来源
重点关注:审核时段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际回收量、其中缺少主要零部件等需要单独管理的非基金业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和原因、审核时段企业确认符合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量和回收来源情况。
(二)拆解处理过程评价
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工作情况,说明审核时段内企业拆解处理生产过程情况。包括:生产管理规范性、台账规范性、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信息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等。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三)拆解产物去向评价
1.重点关注:关键拆解产物是否及时处理,关键拆解产物未及时处理完毕的解决方案等。关键拆解产物去向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2.审核时段其他拆解产物的产生量、处理量、库存量、处理情况和去向评价。
关键拆解产物产生、处理情况表

(三)对拆解处理类别和数量的审核
重点关注:
1.台账、资金往来规范性审核情况
明确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对抽查的台账、资金往来等情况的规范性给出评价。
2.物料核算情况
对抽查日的抽样样本进行物料核算,对有无异常情况作出说明。有异常情况的,应当说明处理的方式和结果。
3.视频抽查情况
说明视频抽查的点位、时间,对有无异常情况作出说明。有异常情况的,应当说明处理的方式和结果。
四、审核结论
按照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核定原则,给出审核认定结论。对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扣减的,应当说明按照何种扣减规则进行扣减。
五、存在问题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日常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监管等方面的其他问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类别和数量审核情况表


附5
应当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附6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一、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的内容可以事先确定,也可以到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检查内容可以包括:
操作规范性检查:检查处理企业现场作业和管理的规范性,如库房管理规范性、拆解处理规范性、污染控制措施及设施运行情况等。
货物检查:检查处理企业库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拆解产物的情况,如是否混入不符合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是否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等。
台账检查:检查生产台账情况,如台账规范性、与实际工作情况的匹配性等。
视频检查: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如视频系统设置规范性、视频录像与台账信息匹配性、视频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规范性情况等。
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所有检查项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检查项进行重点检查。
(二)现场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情况应向处理企业反馈,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处理企业代表签字(章)。
现场检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依据。
二、远程视频检查
(一)远程视频检查内容
对处理企业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实时视频监控情况或者历史视频监控录像进行抽查。远程视频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操作规范性,也可以检查拆解处理数量。
(二)远程视频检查结果
环保部门应做好远程视频检查工作记录。远程视频检查发现问题的,必要时可以向处理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远程视频检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依据。
三、驻厂监督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驻厂监督员工作机制,对处理企业的日常生产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和记录,督促企业规范生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驻厂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驻厂监督员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廉洁教育等。
(二)规范驻厂监督员的工作内容,如现场监管事项、工作记录要求等。
(三)明确驻厂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如: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做好详细记录,及时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发现企业涉及环保违法行为的,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四)定期向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附7
第三方审核要点
一、第三方审核机构的选择
受委托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核查机构等。
负责组织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方)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合适的委托方式(如:公开招投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委托等),确定符合审核工作要求和信用良好的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审核机构,必要时可要求第三方机构提交信用报告供委托方参考。
委托方应当明确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包括审核工作要求、信息交换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廉政及保密责任等,以管理办法、业务约定书或者合同等形式与第三方审核机构予以确认。可以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承担全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任务,也可以只委托部分审核工作任务,如:邀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资金流、信息流审核;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核查机构负责物流比对审核、规范性审核等。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工作内容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一)审核内容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审核方案,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时限、技术要求及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内容可以包括:
对处理企业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处理以及拆解产物出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基础记录、汇总报表、合同、发票、转移联单等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分析不同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拆解处理的种类及数量;
审核拆解产物的种类及数量;
对原料仓库和产物仓库进行盘点检查;
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拆解产物销售等的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视频监控录像,进行“三流合一”比对;
对拆解处理过程和管理规范性的审核;
对上下游关联单位开展延伸审核;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第三方审核工作要点
对所有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收集审核资料,了解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基本情况,编制审核资料目录,并判断审核资料完备性对审核工作的影响。
确定审核范围,采用抽样审核方式,确定抽样比例、抽样样本规则等。
按照经委托方同意的工作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实现审核过程的标准化。
制定完善的审核记录格式,将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完整记录,以备复核。审核记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审核人员和企业当事人签名。
制定审核校验方案,按照一定比例对审核数据进行核验。
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当事实清楚,数据确凿,证据充分可靠,项目定性准确,评价和结论恰当,建议具体可行。报告初稿必须经委托方审阅,对在报告初稿中因各种原因未反映的其他监管审核调查情况,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第三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方机构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根据其意见开展工作。
审核工作协议(合同)或者审核方案确定的其他要点。
三、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例如,可以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或者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互查。
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核结论等情况,应当停止其第三方审核业务,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必要时,通报第三方审核机构所属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