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吴某曾在外地务工,2016年底返乡创业后,萌发了焚烧电子废物来提炼回收金属物牟利的念头,遂与曾在一起务工的杨某合谋,觅得分宜县钤山镇某村山场里一处废弃的冶炼厂旧址开始偷偷生产。
二被告人分工合作,杨某提供“货源”和“技术”,吴某负责后勤保障,短短一周时间里,将从外地运来的82吨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废物直接进行焚烧,并将所得的铜等金属物收集后出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7.85万余元。
经鉴定,二被告人焚烧的系HW49类危险废物。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之情形,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