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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有害垃圾必须强制分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无忧固废网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办法》中特别提到,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进行单独投放,并提出合理布局并加快建设废荧光灯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提出的目标为: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将达7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达60%以上;南京、苏州将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两地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办法》中特别提到,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进行单独投放,并提出合理布局并加快建设废荧光灯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办法》提出强制分类要求。要求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可回收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及农贸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类别。

根据该《办法》,有害垃圾的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有害垃圾的投放暂存应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名录》)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性质有害垃圾,禁止混入生活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各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收集和集中(铅蓄电池收集需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将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对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后的处置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或周期性产生大量有害垃圾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

《办法》要求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实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有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家庭源危险废物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集和集中。

《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处理处置体系。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加快建设废荧光灯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并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即该《办法》中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其运输、处置过程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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