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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禁止重复利用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濮阳日报  作者:王志浩 刘劲松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9月24日,记者自濮阳市卫计委获悉,《濮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正式印发。

9月24日,记者自濮阳市卫计委获悉,《濮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正式印发。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我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845家,每天产生医疗废物8吨左右。2016年11月份之前,由于我市没有合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农村医疗机构基本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城市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分别交由滑县、菏泽、鹤壁等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为严格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濮阳市卫计委牵头,环保等部门配合,结合濮阳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濮阳市对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处置制度,鼓励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各县(区)辖区内医疗废物实行乡(镇、办)集中、县统一的处置管理。每个乡(镇、办)设置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负责收集、暂存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然后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各县(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原则上交由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市城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产生单位直接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或私自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回收、加工、利用医疗废物和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重复利用的任何行为。(记者 王志浩 通讯员 刘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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