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合议庭合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罚金10万元。”随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审判长的宣判,涉县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一审宣告终结。
9月14日下午3点,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也是涉县入刑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涉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全县的企业等共计260余人参加旁听。
2016年底,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涉县西戌镇龙西工业区旁边的岩城耐火材料厂西侧建一黑窝点,非法加工危险化学品粗酚,并将生产中产生的黄棕色、刺鼻味、浑浊液体直接排到厂内西北角的渗坑里,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2017年4月15日,郭某某的黑窝点被涉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查处。经监测,大渗坑废水pH=1,挥发酚318mg/L;小渗坑废水pH=1.02,挥发酚368mg/L,所排放到渗坑里的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此类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大,今后涉县环保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行为。截至目前,涉县已对违规企业、“带病”企业实施断电2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