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石章波环境污染罪一案中,发现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酒钢某公司垃圾场违法倾倒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协会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该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协会收到意见书后答复其目前没有能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3月17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8月15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应诉。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针对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危险废物的行为和对环境造成持续危害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章波当庭表示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环境,“谁污染、谁治理”,某公司会对造成的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在其有能力的情况下会积极将危险固体废物做无害处理,消除危险,今后,会遵纪守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随着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成为常态化工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将一纠到底,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让老百姓享受更多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