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保罚字2017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北京神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瑞王坟甲12号31、32、33、34、36、37平房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神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