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二)、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第一项所列款项的50%,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德司达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损益无影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事件经过
德司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地址位于南京市化工园区。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通常情况下,浓度为50%以上的废酸处理价格每吨2500元以上,成分非常复杂的处理价格要达到3000元左右。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甲是废酸处置工作的总负责,2010年起,王某甲与经营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的王某乙联系后,明知对方没有废酸处理资质,仍将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由王某乙处理。
此后具体对接工作由德司达公司罐区主管黄某负责,每次看到废酸储罐的液位比较高时,他就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再安排驾驶员徐某开车来运废酸。
每月的废酸计量单和和统计数据都会交给王某甲。然后王某甲根据公司废酸出厂的过磅单核对账目,制作付款申请单后交总经理李某签字认可。
名义上为了公司减少开支,但背后仍有黑幕。黄某向王某乙提出要从废酸处理费中拿提成,双方商定第一次黄某每吨提成20元,以后每吨提成50元。从2011年1月份到2014年春节期间,黄某共收到28.1万元的废酸提成费。而王某甲在逢年过节时共接受王某乙所送购物卡总价值3万元左右。
2010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18日,徐某驾驶的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合计拉废酸397次。王某乙接收废硫酸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转给了丁某东。
白天,装着废酸的槽罐车停到南京六合区杨新路停车场,到了晚上,驾驶员徐某开车将废硫酸运至丁某东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姜堰清源净水剂厂、姜堰振昌钢厂码头等地的船上。
丁某东随后安排船工驾驶套牌“俞垛机1048”船,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船工孙某称,每次他们都是天黑时将船开到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卤汀河交叉处,用水泵将船内的废酸排掉。其中一名船工证实,一般都是选择水面比较宽、水流比较急的地方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