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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查,该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倾倒处位于成都岷江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内约1500千米处,倾倒点位距金马河河岸直线距离约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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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种类有固化剂、稀释剂、木器油漆等废油漆包装桶,同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油漆桶被焚烧后的痕迹。
温江区环保局、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对倾倒点进行现场勘查,并展开相应的取证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很快确认违法倾倒危废企业为成都千川木业有限公司,该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赓即对千川木业开展调查工作。
立即现场处置,消除环境隐患
下午(13时30分),温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金马镇相关工作人员、千川木业相关工作人员将现场收集的废油漆桶转运至天府称重站(温江)进行称重,现场共转运9车,净重6.56吨。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将倾倒的废油漆桶转运至该公司原材料库房旁的消防通道内进行暂存堆放,同时要求该企业在接受调查期间不能擅自处置。
目前,温江区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警大队正按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下一步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