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元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原市中区环保局(现已并入任城区环保局)责令正元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50万元罚款。
但原市中区环保局、现任城区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年4月5日,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正元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5月4日,任城区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正元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
经现场勘查,正元公司厂区内的5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任城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任城区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任城区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正元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