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7月,贺可玉(已死亡)、陈会全(另案处理)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贺俊羽购进废旧含铅电瓶600吨提炼铅块进行销售。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玉斌伙同刘全奖、李广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贺俊羽、张正顺、王景致、韩思强处共购进生产设备及废旧电瓶260余吨,由王佃军组织工人提炼铅块进行销售。其中张正顺、王景致提供废旧电瓶40吨,韩思强提供废旧电瓶20吨。2015年5月至8月,贺俊羽等八人相继落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贺俊羽等八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对被告人贺俊羽、王佃军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2013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两部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长期保持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本案中,被告以土法提炼铅块,所使用的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尘及所生产的铅块均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破坏力极大,且本案涉案人数较多,从收购废旧电瓶、购买设备、组织工人加工提炼铅块再到销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初具规模,其存在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产生巨大威胁。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